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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2号

马丽萍与黄加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丽萍,黄加展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萍。被执行人黄加展。担保人元桂枝,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中信星光明庭*栋3010,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申请执行人马丽萍与被执行人黄加展、元桂枝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华

审 判 员 辛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 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家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