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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460-2号

周建国与张宝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国,张宝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460-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张宝臻,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惠农支行职员,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宝臻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国案件款162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宝臻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经查询发现其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6225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