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857号原告张晓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陶勒盖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苏力格经济开发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尤世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路北陈村西。法定代表人李聚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陶勒盖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军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陶勒盖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元氏县宏伟汽车���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乌兰陶勒盖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元氏县宏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助理
审判员 王 小 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