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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180号

林义、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义,王小容,倪金清,林义,王小容,倪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180号申请执行人林义,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王小容,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倪金清,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义与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8月18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倪金清名下有坐落于鹿城区筲箕涂住宅区27幢102室房产(产权证号41××79),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因该房屋抵押于中国银行温州市鹿城支行,且已被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致函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2016年8月1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和金华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小容名下有牌号为浙G×××××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5515号执行案件中委托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被执行人倪金清名下有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在(2016)浙0381执5515号执行案件中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上述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本院未能实现扣押,无法处置。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容、倪金清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1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林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