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金、徐峰,该局丹东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13242-6,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新邨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47亩土地;限期60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23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路忠贤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虞 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 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