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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718号

彭贱兴诉邓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贱兴,邓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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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718号

原告:彭贱兴。

被告:邓森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贱兴诉被告邓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彭贱兴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贱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贱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2元,减半收取3956元,由原告彭贱兴负担。

审判员  黄君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