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4910号
原告:陈某,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孙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欧阳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