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桂玲,女,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
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狼古墩村。本院在执行赵桂玲与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海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13675元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文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赵桂玲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军
审 判 员 冯 涛
代理
审判员 杨增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