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403号原告张勇,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吕红新,住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斌,经理。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吕红新雇佣的司机刘希学驾驶的车辆追尾,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吕红新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及邮寄费22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永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