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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403号

张勇诉吕红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吕红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403号原告张勇,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吕红新,住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斌,经理。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吕红新雇佣的司机刘希学驾驶的车辆追尾,原告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诸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吕红新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及邮寄费22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永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