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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799号

马应与文和瑞,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应,文和瑞,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799号申请人马应,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文和瑞,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住址重庆市巴南区。经营者,黄益伦。

申请人马应与被申请人文和瑞、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马应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文和瑞、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文和瑞、重庆市巴南区渝柳建材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马应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马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起诉,逾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沁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