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8号。代表人:张伟民,主任。
被执行人:李景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友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景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景荣下落不明,需对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因公告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鸣辉
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