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1262号

段金华与王福伟昂芳、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金华,王福伟,昂芳,李跃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段金华,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王福伟,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昂芳,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跃,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段金华与王福伟昂芳、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伟、昂芳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汤政鸿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