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理,男,生于1985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保强,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张洪,男,生于1977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理与被执行人保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7341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元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