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1133号

杨建理与保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理,保强,张洪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理,男,生于1985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保强,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张洪,男,生于1977年7月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理与被执行人保强、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7341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元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