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050号
原告:谢玉发。
委托代理人:郭国庆,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古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62号德源新城102-202-302号。
法定代表人:任长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建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玉发与被告湖南古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谢玉发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玉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谢玉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李晨 校对人: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