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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546号

贾晓慧与龚兴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晓慧,龚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慧,女,生于1969年8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龚兴勇,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贾晓慧申请执行龚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南郑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龚兴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贾晓慧清偿烟酒款147534元,承担诉讼费1625元,总计149159元。因被执行人龚兴勇未自动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晓慧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2016年11月29日龚兴勇给付贾晓慧烟酒款30000元,剩余119159元双方协商达成清偿协议:2017年1月26日前,龚兴勇给贾晓慧给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龚兴勇给贾晓慧给付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龚兴勇给贾晓慧给付3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龚兴勇给贾晓慧给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龚兴勇给贾晓慧给付29195元,至此所有烟酒款付清。现贾晓慧同意此案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5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军

审判员  王 瑛

审判员  郑 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