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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5618号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学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5618号

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家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平。

被告:贺学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学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保全费319元,合计592.5元,由原告遵化市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桂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