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965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先亭,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业,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钟业鹏,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计生社费征字[2015]3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钟业鹏与黄松美于2010年10月9日在莱西市南墅中心卫生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计生社费征字[2015]3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钟业鹏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599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镇计生办证明、民政局复函、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计生社费征字[2015]3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钟业鹏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75996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吕华波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