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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1133号

杨顺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顺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1133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顺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顺双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104刑初5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顺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0月30日至12月20日期间,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起子撬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窃作案9次,共计盗得被害人何某等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1268元的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杨顺双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0月30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福特牌翼虎SUV车尾箱玻璃砸坏,因车内无财物而未能得逞。2、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0月30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道奇酷威牌SUV车内价值人民币960元的芙蓉王香烟(硬黄)4条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茶叶2盒,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18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起子撬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广汽传祺车内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联想牌IdeaPadYoga11S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无法鉴定价值的黑色沙驰男式皮鞋、蓝色耐克品牌运动鞋各1双。案发后,追回被盗联想牌IdeaPadYoga11S型笔记本电脑1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4、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18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起子撬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朗逸车窗玻璃砸坏,因车内无财物而未能得逞。5、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19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秦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X5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400元的和天下香烟44包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ELLE”女式手提包1个、铂金手镯1个、项链1条,并造成被害人秦某修车损失人民币2933元。6、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19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高某停放在该处的现代X35车内价值人民币8950元的五粮液酒(500ml)3瓶、和天下香烟3条、和气生财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软蓝)3条、芙蓉王香烟(硬蓝)2条、芙蓉王香烟(硬黄)4条,并造成被害人高某修车损失人民币2680元。7、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19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将被害人闫某停放在该处的日产奇骏车内价值人民币3518元的苹果IPAD4(32G/白色)1台、和天下香烟8包、和气生财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硬黄)27包及无法鉴定价值的长旅行包1个、中华、芙蓉王香烟数10包。8、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20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彭某2停放在该处的欧宝安德拉SUV车内价值人民币240元的芙蓉王香烟(硬黄)1条。9、被告人杨顺双于2015年12月20日凌晨,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趁无人之机,采取用砖头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手段,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X6越野车车窗玻璃砸坏,因车内无财物而未能得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秦某、高某、闫某、陈某、叶某、罗某、彭某2、何某、邓某的陈述;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扣押的作案工具钳子、十字起各1个及追回部分物品、发还物品清单;4、现场指认照片及盗窃作案时的现场监控视频;5、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6)01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购买被盗物品凭证及汽车维修发票;6、被告人杨顺双的供述、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顺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顺双第1、4、9次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顺双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顺双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顺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顺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九百六十元给被害人何某;退赔现金人民币二千元、赃物折合人民币四千四百元给被害人秦某;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八千九百五十元给被害人高某;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三千五百一十八元给被害人闫某;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二百四十元给被害人彭某2。上诉人杨顺双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顺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顺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顺双第1、4、9次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杨顺双第1、4、9次盗窃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顺双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杨顺双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杨顺双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杨顺双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情节较严重。原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杨顺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上诉人杨顺双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杨顺双提出的量刑过重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德民

审 判 员  刘 舸

代理

审判员  鲁 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