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曹娟娟,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周星宇,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胡兴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曹娟娟与周星宇、胡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生
审判员 汤政鸿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