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慧清与万家美(泉州)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万劲松、魏巍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清,万家美(泉州)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万劲松,魏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杨慧清,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万家美(泉州)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聚集区B-7。法定代表人方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劲松,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魏巍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慧清与被执行人万家美(泉州)竹木艺品有限公司、万劲松、魏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