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破申2号申请人: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帝景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宫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薇,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松,该公司经理。2016年11月9日,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欠其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62220元、保全费4050元不能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通知了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于2010年2月9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2016年9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未按期偿还,后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2220元、保全费4050元。为此,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提出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通知了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属本院辖区,本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淮北正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安徽三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