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石帮仁与董长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石帮仁,男,生于1947年12月17日,苗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董长辉,男,生于1974年12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石帮仁与被执行人董长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长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帮仁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此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14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徐洪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