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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白特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特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286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特作,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彝族,住四川金阳县。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白特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攀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特作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攀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乾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