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白特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特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286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特作,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四川省金阳县人,彝族,住四川金阳县。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白特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攀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特作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攀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乾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