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兵荣申请董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兵荣,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蒋兵荣,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汇头林村蒋家里58号,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董宇,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兵荣与被执行人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65200元,未执行标的265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