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洪科与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骆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科,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康路,白继勋,蒋新,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科,男,59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北路81号。负责人骆龙,男,3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投资人骆龙,男,3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康路,男,27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白继勋,男,3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蒋新,男,3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杜川,男,2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骆龙、康路、白继勋、蒋新、杜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骆龙、康路、白继勋、蒋新、杜川应退还张洪科位于汉源县九襄镇房产。现因该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汉源县罗马假日歌城、骆龙、康路、白继勋、蒋新、杜川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洪科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德洪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