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许小松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郭某1,申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4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郭某1,女,2009年12月13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郭某1之法定代理人刘某(郭某之母),1989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兼上述三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郭某2,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申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许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人,现在服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某、郭某1、刘某、郭某2与被执行人申某、许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4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申洋、某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许某在北京地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某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该机动车辆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某名下的二套房屋即位于×××、×××,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上述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现不宜采取变现措施。四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43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四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明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冯新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