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郑江,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谢家普,男,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江与被执行人谢家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家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该房屋与现场地址不吻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指认准确地址,致使资产处置无法进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18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