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宁,男,土家族,1988年07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刘正润,男,土家族,1986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宁与刘正润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并如实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他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