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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518号

陈宁与刘正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宁,刘正润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宁,男,土家族,1988年07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刘正润,男,土家族,1986年0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宁与刘正润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并如实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他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