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查诚与薛胜祥、安庆市安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诚,薛胜祥,安庆市安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查诚。被执行人:薛胜祥。被执行人:安庆市安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红庙村中心组。法定代表人:胡郑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查诚与薛胜祥、安庆市安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薛胜祥、安庆市安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