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规浩,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刚,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陈秀琼(系谢刚之妻),生于1981年8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刚,陈秀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7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2460.4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谢刚,陈秀琼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国土及工商等财产信息,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渝HXX**的汽车,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42460.4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申请人申请不处置,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供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