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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朱秀芬与杨茂林、李铁、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芬,杨茂林,李铁,白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芬,女,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杨茂林,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铁,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白小红,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朱秀芬与杨茂林、李铁、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杨茂林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杨茂林、李铁、白小红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茂林、李铁、白小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朱秀芬未受偿金额为2525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