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XX与田井顺郑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郑小波,田井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郑小波,男,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田井顺,男,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郑小波、田井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7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小波、田井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小波、田井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4执19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徐洪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