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427号罪犯李伟,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1月21日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且财产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