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阳与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阳,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谢阳,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平桂大道金座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谢飞,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平桂大道金座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谢飞,董事长。申请人谢阳与被执行人贺州新湾置业有限公司、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廖 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