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5216号申请执行人瑞德尔篷房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明:
一、被告广州冰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德尔篷房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62,000元;
二、被告广州冰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德尔篷房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1%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代代嘉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广州冰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计5,210元,保全费3,830元,合计9,040元,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地址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16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海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春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