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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高瑞虎与赵振学、陆继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虎,赵振学,陆继芳,李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瑞虎,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振学,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陆继芳,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庆杰,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振学、陆继芳、李庆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中高瑞虎同意放弃对李庆杰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振学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元。二、解除本院(2016)皖1226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对李庆杰1000680921910200000125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三、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