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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魏耀宣,魏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二道街。负责人呼英烈,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耀宣,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生,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门坡。被执行人魏成玲,女,汉族,1963年8月9日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门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魏耀宣、魏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借款本金195075.0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5元、执行费1326元。后被执行人魏成玲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326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案件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付清。但截至2016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未履行其支付案件款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魏耀宣、魏成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06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