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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双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00号被执行人李双亮,男,彝族,1976年生,云南省大姚县人,文盲,农民,住大姚县三台乡三台村委会。关于被执行人李双亮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李双亮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李双亮正在监狱服刑,家庭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6执3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