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俊龙与福建恒通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俊龙,福建恒通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庄俊龙,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福建恒通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56GW3L。负责人:刘恒硕。本院在执行庄俊龙与福建恒通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福建恒通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7年1月28日前将所欠工资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庄俊龙。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