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张顶益,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康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韩卫琴,江苏康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顶益因与被执行人江苏康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秦劳人仲案[2015]107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康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顶益劳动报酬及赔偿金1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康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到庭后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及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2015]107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朱耀俊
代理
审判员 唐修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孙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