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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829号

陈梦洁与孙军、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梦洁,孙军,李宁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陈梦洁,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孙军,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执行人:李宁,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陈梦洁与孙军、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军、李宁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