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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73号

张存基与叶统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存基,叶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存基,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统华,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张存基与叶统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统华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三中路155号3栋1单元6-1号房屋一套,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叶统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兰兰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