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顺珍,女,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厚平,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顺珍与被执行人张厚平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厚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顺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