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执727号之一

周顺珍、张厚平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顺珍,张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顺珍,女,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厚平,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顺珍与被执行人张厚平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厚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顺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