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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377号

韦耀平与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耀平,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韦耀平,男,1966年8月2日,汉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石龙镇工业园区A区1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叶善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2执377号执行案件中,本案依据执行的(2016)桂13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柳平

审 判 员  陈杨军

代理

审判员  韦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