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韦耀平,男,1966年8月2日,汉族,广西象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石龙镇工业园区A区1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叶善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2执377号执行案件中,本案依据执行的(2016)桂13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柳平
审 判 员 陈杨军
代理
审判员 韦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