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满都呼,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达布希乐图,女,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阿拉腾其木格,女,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王宏飞申请执行满都呼、达布希乐图、阿拉腾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双方正自行协商处理此案,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法执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