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强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778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黄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778号黄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7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