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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强罚金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778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黄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778号黄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7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