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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826号

陈根长诉魏君峰、梁秀敏、郭战锋、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根长,魏君峰,梁秀敏,郭战锋,王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826号

申请执行人:陈根长,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君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梁秀敏,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战锋,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爱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根长诉魏君峰、梁秀敏、郭战锋、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君峰、梁秀敏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战锋、王爱敏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