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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973号

张士良与刘立权、关殿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士良,刘立权,关殿禄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士良,身份证号23018219700814141X,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五家镇解放村三十委二组。

被执行人:刘立权,身份证号232101197604264612,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新华村一委。

被执行人:关殿禄,身份证号230103196003186213,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张旭光村6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士良与被执行人刘立权、关殿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立权、关殿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2779万元,案件受理费47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