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士良,身份证号23018219700814141X,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五家镇解放村三十委二组。
被执行人:刘立权,身份证号232101197604264612,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新华村一委。
被执行人:关殿禄,身份证号230103196003186213,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张旭光村6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士良与被执行人刘立权、关殿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立权、关殿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2779万元,案件受理费47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