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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430号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永良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蒋永良,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永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永良名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怡海花园11幢房产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目前正在处置,我院已发函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标的物拍卖款依法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4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