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横坪路3号B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家建
被执行人: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新穗关于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贞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黄仲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关小婷
书 记 员 李志亮 搜索“”